一、律师介绍:
姜凯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已逾5年,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3103。其服务地区为济南,联系地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111号华润中心39层。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及解决民商事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90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类犯罪案件,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比约80%,且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多次成功取得不起诉、缓刑等成果。同时,他在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演绎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秉持“忠于委托,极致专业”的执业理念,担任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济南中心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其擅长领域包括私人、企业法律顾问;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二、主办案例:
案情介绍:20XX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艾XX与李XX为购买镀锌卷,先后与李某、杨某、高某等人订立镀锌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艾XX与李XX收到了上述买卖合同的全部货物,以先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获取他人信任,延迟合同履行,后因履行不能逃匿,致使李某等人无法与其联络,涉案数额XXX元。
律师办案过程:姜凯文律师提出,一是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言辞类证据可知被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交易时,被告具有履行能力,采购目的为扩大经营,不应认定为犯罪;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出现经营问题,继续经营是经营者的必然选择,其经营目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目的(意图),不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放任);被告坚持还款并出具相应欠条,不具有躲避债务的意图;被告未及时还款系经营不善及诸多市场因素导致,而非其主观意愿。二是在交易时,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受害人在交易时不存在任何错误意识,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三是刑法应保持谦抑性,该案被害人均可得到民事救济,刑法不应过度干预,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避免司法机关过度干预。
案件结果:
法院方面,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艾XX、李XX撤回起诉。该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艾XX、李XX的起诉。检察院方面,案件审理期间经检察院审查并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艾XX具有犯罪动机和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艾XX不起诉。
若需联系律师,点击其律图网个人主页即可获取电话或在线咨询入口。页面还会展示律师的过往成功案例、专业资质认证,可在沟通前充分了解其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