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程隆银律师毕业于本科院校,拥有执业证号1530xxxxxxxxx0608,已执业逾11年,现任职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是昭通市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他的服务地区为昭通,联系地址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环西路龙韵雅苑一期9-10号商铺。程隆银律师经办案件达2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工伤、建筑工程等领域。在法律服务中,他秉持“法理精湛,暖心为民”的执业理念,注重在深耕专业的同时传递法律温度,将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融入案件全流程。接待咨询时耐心倾听,案件分析时精准锚定焦点,证据梳理时注重细节,庭审交锋时据理力争。
二、主办案例:
1.案情介绍:被告XX丙公司与XX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合同》承接昆明XX相关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朱XX、安XX。朱XX与原告徐XX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将XX号路电力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徐XX施工。工程施工中监理提出质量整改要求,XX丙公司出具整改承诺。朱XX、安XX与徐XX结算后确认欠款,因款项未结清,徐XX将XX丙公司等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张朱XX借用XX丙公司资质施工构成挂靠关系,要求XX丙公司与其他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2.律师办案过程:程隆银律师与杨XX律师受XX丙公司委托参与一审诉讼。结合案件事实等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一是提交相关证据主张XX丙公司与朱XX、安XX系劳务分包关系,《联合施工协议》对XX丙公司无约束力;二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XX丙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等,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是针对工程质量与付款条件抗辩,提出徐XX主张全额付款及逾期利息条件未成就;四是梳理证据证实XX丙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无过错不应担责。
3.案件结果:法院审理认为XX丙公司与朱XX、安XX非挂靠关系,XX丙公司非《联合施工协议》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合同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工程整改部分属徐XX施工范围及费用,判决朱XX、安X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XX0032.5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驳回徐XX对XX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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