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卢扬超律师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服务地区为佛山,联系地址是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执业年限已逾7年。他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且有耐心,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获得当事人的好评。他擅长处理离婚(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遗产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民间借贷、劳动工伤六类法律事务,擅长领域涵盖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
二、主办案例
1.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8日,原告许XX通过第三人吴XX转租,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一处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公司。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拆迁范围,评估机构对厂内设备及搬迁损失进行了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多次与何XX协商分配拆迁补偿款未果,遂起诉要求何XX支付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332,605元。
2.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并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评估报告。查明案涉厂房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依法无效;评估报告显示许XX使用区域对应的可搬迁设备补偿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许XX实际租用面积经核算为1,248.29平方米;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总额分别按比例计算为97,366.62元和89,729.65元;考虑合同虽无效但存在事实租赁关系,且剩余租期约19个月(总租期36个月),法院依公平原则按比例支持许XX对后两项费用的部分主张。
3.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原告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本案。律师协助原告梳理复杂的转租关系和拆迁补偿依据,明确诉讼请求;申请法院向村改办调取关键证据,如《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评估报告,夯实事实基础;在庭审中有效反驳被告关于重复计算补偿项目、租用面积不符等抗辩,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司法解释和地方补偿政策,精准论证原告作为实际使用人应享有的补偿权益,推动法院采纳其主张。
4.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何XX支付许XX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支付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和停产停业损失47,357.32元;驳回许X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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