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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能构设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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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03 · 1109人看过
导读:有价证券诈骗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单位被排除在外。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才构成此罪,单位实施类似行为不能以此罪定罪处罚,但可能依具体情况按其他罪名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单位是否能构设有价证券诈骗罪

一、单位是否能构设有价证券诈骗罪

单位不能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被排除在该罪主体范围之外。依据相关法律,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若单位实施类似行为,不能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处罚。不过,单位实施的相关诈骗行为,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其他罪名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单位是否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单位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依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便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化,或者劳动合同续订,单位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比如,员工从一个部门调到另一部门,单位以新岗位为由再次设置试用期,此行为不合法。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该约定无效。若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单位是否能单方变更合同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不过,存在特殊情形。若合同中有约定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变更合同内容,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单位可依约变更。另外,当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致使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单位明显不公平,单位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单位擅自单方变更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探讨单位是否能构设有价证券诈骗罪时,我们明确了单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能构成此罪的。但这其中还有不少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单位构成该罪后,对单位的处罚方式与个人犯罪有何不同,单位内部人员在犯罪中的责任如何界定等。这些问题对于准确理解和应对单位涉及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至关重要。如果您对单位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具体法律规定、后续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且全面的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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