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专业人士凭借着精湛的技艺和坚定的信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尹艳华律师便是其中一位,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执业超过10年,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在山东滨州。
尹艳华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她的执业理念体现在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她曾获得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诸多荣誉,还担任着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在法律界有着较高的声誉。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展现她的专业能力。被告人梁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梁XX在2023年9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上游犯罪团伙组建的微信群,使用其本人及父母名下的多个微信账户,接收并转移涉案资金,涉案总金额达292,49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
作为梁XX的辩护人,尹艳华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细致的工作。他们制定了以“区分行为性质、精准认定罪数、争取法定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在核心辩护点一“厘清行为性质,区分此罪与彼罪”上,公诉机关将梁XX名下实名认证微信账户涉及的176,616元资金,一并计入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额。尹艳华律师团队重点审查了该账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该账户IP登录记录的申请,以证明该账户实际由案外人段X及上游人员“集团总裁”控制和使用。他们主张,梁XX出借账户的行为,主观上并非直接转移犯罪所得,而是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性质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应与其实施的转账行为予以区分。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该176,616元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转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评价,成功将重罪的部分金额剥离,为后续量刑奠定了基础。
在核心辩护点二“夯实法定从宽情节,争取最大幅度减刑”方面,团队强调梁XX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并始终稳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此情节得到法庭确认。同时,他们积极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促成梁XX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前由其家属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7,000元,同时预缴了罚金。此外,还向法庭提交了关于梁XX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的意见,强调其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引诱而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
经过有效辩护,法庭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将梁XX的行为区分为两个独立的罪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以上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且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本案辩护取得了显著成效,成功将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单一重罪辩护为两罪并罚,且最终执行刑期远低于原建议起点,并成功适用了自首情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尹艳华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态度。她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用专业与负责践行着自己的初心,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困境中照亮了前路,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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