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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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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06 · 1557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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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从字面上都属于一种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人与仓储人的过错责任也一样吗?大家是否了解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八百九十八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就为大家介绍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就是仓储合同的商事性更强,集中体现在仓单上,因此妥妥的是有偿;而保管合同就偏民事,可以是无偿的。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新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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