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对象。他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超10年,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是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据了解,张耀午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秉持着“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他还担任着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等职务,其专业能力得到了行业和相关部门的认可。
在众多案件中,(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堪称张耀午律师的经典之作。这是一起时隔二十余年的悬案,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被告人刘XX与他人经预谋,在天津市XX区某村对独居的被害人林XX实施抢劫,并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认为刘XX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这份陈旧的案卷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细致分析。他敏锐地抓住了本案证据体系中的根本性缺陷,并围绕几个关键方面展开了缜密辩护。针对指控中唯一能将刘XX与现场联系的“胶带指纹”,张律师指出该物证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关键原物已丢失,无法复核。他有力论证了成盘胶带具有高度流通性,结合被害人收废品的职业,无法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切断了该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
对于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的证言,张律师坚持指出其在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此外,张律师还强调,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也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全案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且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最终,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无罪。
这起案件是“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张耀午律师通过其精湛的专业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公正。他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无疑让他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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