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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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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618人看过
导读: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法定履行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法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概括地说是:有约定依约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即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新民诉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做了较大的改动,放弃了之前法定的一些容易产生纠纷的法定履行地的规定,诸如加工承揽合同等,与合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方式做到了一致,也规定了几种特殊合同的法定履行地。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的相关知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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