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证据由谁来提供的
在诈骗罪案件中,证据提供主体分不同情况。若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侦查时,会通过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等手段全面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自行补充侦查。若为自诉案件,证据由自诉人提供。自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收集证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若证据不足,可能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会怎样
若诈骗罪证据不足,在不同诉讼阶段会有不同处理结果。在侦查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若发现证据不足,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意味着指控的诈骗罪缺乏足够支撑,无法达到定罪标准,嫌疑人可能因此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宣告无罪。
三、诈骗罪的证据链条有哪些规定
诈骗罪证据链条需形成完整闭环,证明犯罪事实。首先是主观方面证据,要证明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相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其从一开始就打算骗取财物。其次是客观行为证据,包括实施诈骗的具体手段,像虚假合同、伪造文件等书证,以及被害人关于被骗过程的陈述。再者是危害结果证据,需证实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能明确损失金额和流向。最后,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比如嫌疑人虚构身份骗钱,聊天记录显示其编造身份,转账记录证明被害人转款,证人也证实看到被害人基于该虚假身份转账,各证据指向一致,就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可认定诈骗罪成立。
关于诈骗罪的证据由谁来提供,想必大家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在实际情况中,除了明确的证据提供主体外,还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这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有效性。还有,当遇到复杂的诈骗案件,多种证据相互交织时,如何梳理和整合这些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问题都可能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带来困扰。如果您对诈骗罪证据提供相关的更多细节,诸如证据形式的具体要求、证据收集的合法途径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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