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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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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1 · 39368人看过
导读:根据《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且接受转让的第三人必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然后由接受转让人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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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不少的农民朋友并不太清楚这些条件,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到底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农民朋友们解决这一个问题,下面,律图的小编将为各位介绍一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以及原则和注意事项的具体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下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

1、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2、接受转让方需要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需要满足上述的三个基本的条件,这也是为了确保承包人能够有资格进行承包土地,同时也不得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也是为了保护农村土地的性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濮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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