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滨州市XX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冀X因涉嫌五起盗窃案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其三次入户盗窃、总价值7350元并认定系累犯。辩护人尹艳华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对第三起争议盗窃事实的质证辩护,成功排除该项指控,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判决。这起案件成为尹艳华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以证据为盾、以法律为矛”的典型缩影。
尹艳华律师执业超十年,现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专注服务滨州地区案件代理。她拥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双学士学位,具备山东省中级职称刑事三级证书,深耕刑事辩护与民事案件代理领域,承办案件数百件,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在法律实践一线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是她始终坚守的执业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信念贯穿其每一次辩护。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冀X实施五起盗窃,其中三次入户盗窃、总价值7350元,且认定其为累犯。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任务是全面梳理案情:通过阅卷与会见,她发现冀X对第一、二、四、五项盗窃事实无异议,但对第三起在杜某租房处的盗窃指控坚决否认——冀X称因报复心理前往现场,且现场财物已被翻动,本人未窃取任何物品。
针对这一核心争议,尹艳华确立“认罪部分争取从宽,异议部分力主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庭审中,她重点围绕第三起指控展开质证:被告人当庭否认该起盗窃行为,而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裁判’原则,孤证不能定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起盗窃行为。”尹艳华在庭审中强调,依据“疑罪从无”原则,该项指控应依法不予认定。
同时,对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无争议部分)的情节,尹艳华提请法庭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这一细节被纳入量刑考量的酌定从轻情节。对于“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她未回避,而是结合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庭量刑中平衡从重与从轻因素。
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冀X构成四次盗窃,总价值7350元。综合累犯从重、认罪悔罪从轻、赃物追回酌情从轻等情节,最终判处冀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620元。
从阅卷时的细致核查,到庭审中对证据链的精准拆解,尹艳华律师以专业能力筑牢当事人辩护防线。作为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她始终以“锚定正义”为职业追求,在复杂案情中寻找法律支点。这位深耕刑事辩护一线的法律人,用十年执业经验践行“法律的光芒总能照亮前路”的信仰,以“仗义执言”的姿态守护当事人权益与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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