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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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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17 · 1684人看过
导读: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但存在不能行使的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允许保证人行使会损害债权人权益;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后也不能再行使,在此类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包括哪些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在以下情形不能行使: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会使债权人权益难以实现。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偿债能力已严重不足,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意思自治原则下,保证人有权处分自身权利,书面放弃后便不能再行使。在此类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丧失有哪些情形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在以下情形会丧失: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实现债权,若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对债权人不公。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偿债能力受限,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这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主动放弃权利,法律予以认可。 当出现这些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先诉抗辩权能放弃吗

先诉抗辩权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放弃表现为保证人以书面或口头等明确方式向债权人表示放弃。默示放弃则是在实践中,若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时,就直接履行保证责任,可视为其以行为放弃先诉抗辩权。一旦放弃,保证人的地位就相当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有多种。比如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先诉抗辩权便无法行使。还有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情况,此时保证人也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另外,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也丧失了该权利。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较为复杂,你是否对这些情形的具体认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呢?若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帮你厘清其中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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