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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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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17 · 1695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有:一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等影响债权实现;二是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有哪些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如下: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比如,债务人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其亲属,导致其自身无足够财产偿还债务。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例如,债务人以市场价格十分之一的低价出售其汽车,且买家知晓债务人存在债务问题。 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旦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其效力体现如下:对债权人而言,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不能再对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进行处分;对次债务人,其可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不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以其到期债权为限,且需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行使。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要费用由哪方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当债务人实施了诸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在行使该权利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必要费用,像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这些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原因在于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引发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其过错在先。不过,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例如第三人明知债务人转让财产是为逃避债务仍接受的,就需承担部分费用。总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原则上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时适当分担。

当探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有哪些时,需明确这对维护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常见事由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是否也能行使撤销权呢?这涉及到更复杂的法律认定。若您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事由、适用情形或如何有效行使该权利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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