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侦查期限两个月还是一个月吗
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二、逮捕后侦查期限超2个月后怎么办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若超2个月,可分情况处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若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从逮捕执行之日起算。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存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法定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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