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应在何种情况下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需在以下情况提出:
1.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为遗弃。
5.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由法院依具体案情判断。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需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该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通常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明确了责任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需注意,第三者并非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救济,调整的是配偶之间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所以,当婚姻关系因一方过错破裂,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向第三者主张。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需满足四个要件:
一是违法行为。即一方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
二是损害结果。因上述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则指因过错方行为使无过错方产生精神痛苦等。
三是因果关系。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四是主观过错。过错方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应在何种情况下提出时,我们了解到了一些关键要点。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比如,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不仅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受损,还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另外,若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另一方同样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你是否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却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若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提出方式等仍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准解答与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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