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下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立下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但前提是遗嘱均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公证等形式因素。只要遗嘱人在订立最后一份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那么最后这份遗嘱将在继承中优先适用。
例如,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后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若两份遗嘱都合法有效,就按代书遗嘱执行。
二、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哪份具有效力
遗嘱存在冲突时,效力认定如下: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若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例如遗嘱人先后立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最后又立了口头遗嘱,此时口头遗嘱效力优先。不同形式遗嘱冲突时,符合相应形式要件且意思表示真实的遗嘱有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总之,以最后订立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为准。
三、多份遗嘱冲突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多份遗嘱冲突时,首先看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如有数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一份为准。若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遗嘱与之冲突部分无效。
若无公证遗嘱,则按遗嘱订立时间先后确定。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此外,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总之,关键在于遗嘱形式及订立时间,依此规则确定有效遗嘱。
当探讨立下多份遗嘱应以哪一份为准时,情况较为复杂。若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公证遗嘱效力曾优先,不过现在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性。若有多份遗嘱,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其他是自书、代书等遗嘱,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仍可能以最后的非公证遗嘱为准。要是你对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变更等相关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消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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