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能否行使探视子女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受《民法典》第1086条保护,其目的在于保障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和联系,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必要时还可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非子女。
二、离婚后,能否追究前夫重婚责任
离婚后仍可追究前夫重婚责任。依据《刑法》,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只要在重婚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有证据证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行为,如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旦认定构成重婚罪,前夫将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三、离婚后,能否对财产进行再分配
离婚后可以对财产进行再分配,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若离婚时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根据相关法律,法院会依法审查并作出分割判决。
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隐藏等行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此外,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重新分配财产。
离婚后,能否行使探视子女权是许多离异父母关心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在实际行使探视权时,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比如,一方以各种理由阻碍另一方探视,这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如果探视方式影响到子女身心健康,又该如何调整?对于这些关于探视权行使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若您仍有疑惑,别再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依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读和指导,帮您妥善解决探视子女权相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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