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属于过错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含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只有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过错则无缔约过失责任。这与过错责任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相契合,即行为人的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免除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免除。当事人可通过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免除责任,但该免责条款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例如,双方在合同磋商阶段明确约定某些情况下一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外,若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也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无法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且该方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过,若免责条款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三、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合同成立吗
缔约过失责任不要求合同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基于信赖进行接触和磋商,若一方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即便最终合同未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关注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义务,而非合同是否成立。
在探讨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属于过错责任时,我们明确了其确实属于过错责任范畴。但围绕这一责任还有不少值得深入思考的点。比如,在缔约过程中,若一方因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受损,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外,受损方是否还有其他主张权利的途径?又如,当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时,责任该如何具体划分?这些问题都与缔约过失责任紧密相关。若您对这些拓展问题或者缔约过失责任本身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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