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撤销婚姻时效是什么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时效规定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时效限制,只要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方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超过规定时效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区别:情形不同: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是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申请主体不同:无效婚姻可由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间不同:无效婚姻无时间限制;可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谁更易被认定
从法律规定及实践来看,无效婚姻更易被认定。
无效婚姻情形相对明确固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一旦存在这些情形,婚姻自始无效,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很容易依据清晰的法定事由判断。
而可撤销婚姻需符合特定条件,如因胁迫结婚或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受胁迫方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隐瞒重大疾病的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权的行使有严格时间限制和举证责任要求,相对来说认定难度会稍大一些。所以综合比较,无效婚姻在认定上相对更容易。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时效规定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存在时效限制,只要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情形,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方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超过规定时效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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