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租期间补偿款给谁
土地出租期间补偿款归属需根据补偿款性质确定。
若为土地所有权补偿款,归土地所有权人,通常是村集体。
若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因是对承租人投资建设和种植成果的补偿,所以归承租人。
若为土地使用权补偿款,一般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比如合同约定遇到征收时土地使用权补偿双方按比例分配,就依此执行。
若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承租人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该补偿应归承租人。
二、土地出租期间青苗补偿款归谁
一般而言,土地出租期间青苗补偿款归属需依具体情况判定。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依约定执行。若无约定,青苗是承租人所种,补偿款通常归承租人。因为青苗系承租人投入人力、物力培育,其收获权益应受保护。但如果土地所有人对青苗的培育、生长有协助等特殊贡献,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分配补偿款。比如,所有人提前告知承租人某些可能影响青苗生长的土地隐患,协助承租人避免损失,此时可适当给予所有人一定比例补偿。总之,要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实际培育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款归属,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
三、土地出租后地上附着物补偿归谁
土地出租后,地上附着物补偿一般归附着物所有权人。
若附着物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新建、扩建的,在租赁合同有约定时,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通常遵循添附规则,能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不能拆除且对出租人有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同时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若对出租人无用,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若附着物是出租前就已存在,补偿款应归附着物原所有权人即出租人。但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关键在于依据实际情况及双方约定,准确判断附着物归属及补偿分配。
当我们明晰土地出租期间补偿款归属需依其性质确定时,仍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比如在实际操作中,若对补偿款性质判断存疑该如何处理?还有,如果合同约定模糊不清,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又会面临哪些问题?这些情况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倘若你在土地出租期间遇到了关于补偿款归属的具体问题,或者对上述拓展情况心存疑问,不要慌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帮你理清补偿款归属的复杂脉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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