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哪些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
开设赌场证据不足的情形如下:一是缺乏场所证据,无法证明存在用于开设赌场的固定场所,如无租赁合同、场地监控等能证明该场所用于赌博运营的材料。二是参赌人员证据不足,若只有个别证人的模糊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参赌人员身份、参赌次数和金额等,难以认定开设赌场行为。三是赌具及赌资证据缺失,无法查获赌具,或对赌资来源、去向、用途无确切证据证明与开设赌场相关。四是组织者证据不明,不能明确赌场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仅有间接证据指向某人但关联性不足。当出现这些证据不足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认定开设赌场罪成立。
二、开设赌场哪些地方没有缓
开设赌场罪的缓刑适用有严格条件限制。总体而言,存在一些情形下通常难以适用缓刑,比如犯罪情节严重的,包括抽头渔利数额巨大、赌资数额特别巨大、参赌人数众多等情况。再如,曾因赌博类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一般不会适用缓刑。还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很难被判处缓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来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所以不能简单列举哪些地方绝对没有缓,而是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裁量。
三、开设赌场哪里来的证据
开设赌场的证据种类多样。常见的有物证,比如赌具、账本、场地设施等。书证方面,包括开设赌场的协议、宣传资料、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能直观反映赌场运营情况。证人证言也很关键,例如赌场工作人员、参与者、知情者的陈述。电子数据,像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可证明资金往来与赌场运作关联。当事人陈述也可作为参考。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比如通过正当程序申请调查令、由执法机关依法勘查等。需注意的是,孤证难定案,各类证据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开设赌场这一事实,从而支持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指控。
当我们探讨开设赌场哪些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时,需要知道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若在开设赌场案件中,对这些证据认定环节存在疑问,比如证据的合法性存疑等。对于此类情况或者还有其他关于开设赌场证据相关的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深入剖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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