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既遂怎么判定
贪污罪既遂的判定采用控制说,即行为人实际控制公共财物时为既遂。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排除他人支配可能性,就达到既遂状态。
实际控制不限于本人直接掌控财物,还包括通过他人或其他方式间接控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虚假发票套取公款存入自己控制的账户,或让下属将公款转移至指定账户,此时虽本人未直接持有现金,但已实际控制该款项,构成贪污既遂。
若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则属未遂。例如,在转账过程中被发现拦截,未完成款项转移,就未达到既遂。
二、贪污罪的既遂未遂该怎样认定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对公共财物的控制。
既遂方面,若行为人已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将公款存入自己账户、将公物转移至自己控制地点等,此时犯罪既遂。
未遂方面,若行为人着手实施贪污行为,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控制公共财物,比如在窃取公款途中被抓获、在侵吞公物时被发现阻止等,则为未遂。
这里的“控制”是核心判断标准,不能仅以行为人是否使用、处分财物为依据。例如,行为人虽未立即挥霍公款,但已将其存入自己掌握的账户,应认定为既遂。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行为对公共财物实际控制状态准确认定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
三、贪污罪的既遂如何认定
贪污罪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
一般来说,若行为人已将公共财物转移至自己或其指使的人实际控制范围,比如将公款存入自己账户、将公物据为己有等,即构成既遂。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行为人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就既遂;窃取、骗取型贪污,控制公共财物或取得财产性利益时既遂。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单据骗取公款,当公款进入其控制范围,就成立贪污既遂。但如果只是着手实施贪污行为,尚未实际控制财物,如仅制定了贪污计划但未拿到钱,就还未既遂。总之,判断贪污罪既遂,核心在于公共财物是否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贪污罪既遂的判定涉及诸多要点。一旦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并且已将公共财物实际控制,就可认定为贪污罪既遂。比如,行为人成功将公款转移至自己控制的账户,或者实际取得了用于贪污的财物等。了解贪污罪既遂的判定,对于维护法律公正、防范贪污行为意义重大。若你对贪污罪既遂判定的具体标准、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后续可能涉及的法律程序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帮你明晰法律边界,守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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