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的行为有哪些
缔约过失行为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如一方本无订立合同意愿,为损害对方利益与之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缔约机会。
二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比如出卖人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与买受人签订合同。
三是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对方商业秘密,未经许可泄露或使用。
四是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一方在要约有效期内突然撤回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存在这些行为,受损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该如何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主要考量以下几点:
首先,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
其次,对方当事人因该违反义务行为遭受了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再者,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该行为直接导致的。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能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例如,甲在与乙缔约过程中,故意隐瞒其欲转让的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这一事实,乙基于信赖与之缔约并支付了一定费用,后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此时甲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乙可要求甲赔偿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的证据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的证据主要包括:
1.要约、承诺相关证据:如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文件,以证明缔约过程的存在及双方所处阶段。
2.磋商过程证据:包括往来的信函、邮件、会议记录等,能体现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协商的情况。
3.对方过错证据:例如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记录,像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的书证、物证或证人证言。
4.己方损失证据:如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费用支出凭证,像差旅费、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票据等,以及利润损失的相关计算依据等。这些证据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有力支持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我们探讨缔约过失行为时,除了上述明确的几种行为表现及受损方的索赔权利外,还有一些与之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确定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时,具体的计算方式和依据是怎样的?不同类型的缔约过失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又有何差异?这些问题对于准确理解和处理缔约过失纠纷至关重要。如果你对缔约过失行为的相关问题,如损失计算、举证责任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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