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可以善意取得吗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若构成表见代理,则相对人可善意取得。表见代理需满足: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曾有过授权表象、交易习惯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在此情况下,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可基于此善意取得相应权益。
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此时,被代理人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可取得权益;若不追认,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一般不能善意取得,但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而确定相对人能否善意取得。
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怎样才有效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若要使其有效,有以下情形:
一是被代理人追认。即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认可,此时代理行为自始有效。比如甲未经乙授权,以乙名义与丙签合同,乙事后同意,该合同对乙生效。
二是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常见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等。像甲持有乙公司空白合同与丙签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此代理行为有效,乙公司需担责。
三是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后,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行为在哪些情形下会被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情形如下:被代理人明示追认:即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认可无权代理行为。比如,被代理人直接向相对人表示“我追认某人代我实施的该行为”。被代理人默示追认:在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催告后,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例如,相对人书面催告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收到后一个月内未回应,可认定为默示追认。被代理人以行为追认:被代理人通过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等行为,可视为追认。比如,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被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接收了货物并支付部分款项,此行为构成对无权代理的追认。
当我们探讨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时,了解相对人能否善意取得至关重要。若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顺利取得权益。但要是不构成表见代理,即无权代理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比如被代理人不追认,相对人虽一般不能善意取得,但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那么,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呢?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这种代理行为中的权益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的机会,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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