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个月的行政诉讼从哪天开始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里“知道”通常指当事人实际知晓行政行为内容;“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根据具体情形合理推断当事人理应知晓。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二、行政诉讼六个月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一般是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但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为六个月,需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确定。
需注意,不同情形下举证期限有不同规定,具体案件要依实际情况判断。
三、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举证期限有如下特殊规定:被告举证期限: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延期举证: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举证: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定中,各种情况错综复杂。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这就需要依据上述规则精准计算。又或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该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呢?这些细节关乎当事人能否正确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如果您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相关问题上,诸如遇到具体行为不知该如何判断起诉期限起算点,或者因某些特殊情况对耽误期限的计算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清晰解读,帮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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