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不包括哪些行为
寻衅滋事罪主要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情形不包括以下行为:单纯的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冲突,未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程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且适度的行为,比如在遭遇侵权后正当的维权举动;因特殊情境下的情绪激动或一时冲动,但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等。这些行为通常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无事生非”“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构成要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哪些行为不算在内
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以下行为通常不算在内:
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的维权行为。如公民为合理诉求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未超出合理限度扰乱社会秩序,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般的轻微冲突、偶发口角。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的短暂争吵、推搡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该罪。
基于正当防卫实施的行为。为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便形式上类似寻衅滋事表现,也不应认定为此罪。
正常的娱乐、社交活动。如在聚会等场合的嬉笑打闹等无扰乱社会秩序故意的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
三、寻衅滋事罪量刑时哪些情节可不考虑
在寻衅滋事罪量刑时,与犯罪行为本身无实质关联、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量刑依据的情节可不考虑。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穿着、发型等外在形象特征,这和其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没有直接联系。还有与案件无关的个人兴趣爱好,像喜欢下棋、绘画等,不影响犯罪行为的定性与量刑。另外,嫌疑人与案件无关的过往慈善行为,如曾为某公益活动捐款等,一般也不应作为量刑考量因素。但要注意,量刑需结合具体案件,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量刑结果公正合理。
在了解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不包括哪些行为时,我们明确了一些界限。比如并非所有的口角纠纷都属于寻衅滋事罪范畴,还有一些轻微的邻里冲突,在合理限度内也不构成此罪。但具体哪些行为不算寻衅滋事罪,还存在更多细节。像是正常的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冲突,若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就不在此列。另外,因民事纠纷而产生的一般性肢体冲突,只要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也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你是否对这些行为界限还有疑问呢?如果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界定、行为区分等问题仍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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