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侵吞的形式有哪些
贪污罪侵吞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将公款存入自己私人账户、私自变卖公共财物等;二是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假报销等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并据为己有;三是对公共财物进行截留,即本应将公共财物上缴或分配给他人,但私自扣留占为己有;四是对公共财物进行窃取,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需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涉案金额等多方面因素。
二、贪污罪除侵吞外还有哪些犯罪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罪的犯罪形式除侵吞外,还有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
窃取,即“监守自盗”,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由其本人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仓库管理员私自盗取仓库内的公共物资。
骗取,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比如,财务人员通过伪造报销凭证骗取公款。
其他手段,是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之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像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以贪污罪论处。
三、贪污罪以窃取方式犯罪如何认定
贪污罪中以窃取方式犯罪认定需考量以下要点:
主体适格: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如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便利,窃取由其保管的公款。
行为秘密性: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具有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符合上述条件,达到贪污罪立案标准(一般为3万元,特殊情形1万元以上),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在探讨贪污罪侵吞的形式有哪些时,我们知道常见的有侵吞、窃取、骗取等。除了这些基本形式,贪污罪侵吞还可能表现为隐匿财产不入账,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通过虚设项目、虚报开支等手段,套取公款。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若你对贪污罪侵吞的形式及相关法律问题还有更多疑问,比如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具体行为,贪污罪会面临怎样的量刑标准等,别再迷茫,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帮你消除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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