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在什么情况不认定支付结算
1.若行为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支付结算行为在合法经营范畴内,未超许可范围,通常不认定为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
2.当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对其帮助对象从事犯罪活动并不知晓,主观上无故意时,不应认定为帮信罪的支付结算行为。例如他人利用其工具犯罪,而行为人不知情。
3.基于正常业务往来或交易进行的支付结算行为,而非为帮助犯罪而实施,比如因正常商业合作的资金收付等,也不认定为帮信罪的支付结算。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帮信罪的支付结算,需综合考虑主观故意、经营资质及行为性质等因素。
二、帮信罪哪种情形下不认定为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一般不认定为帮信罪中提供技术支持:一是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为故意,若确实无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则不构成。二是技术服务属于正常业务活动。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规范提供服务,对他人利用服务实施犯罪并不知情且无明显异常情况未处理的,通常不认定。三是技术支持未对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若技术支持与犯罪行为之间缺乏直接、实质性的关联,未对犯罪的实施、完成起到促进作用,也不应认定。
三、帮信罪哪些情形下不算提供支付结算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情形通常不算提供支付结算:
1.正常商业交易:如果行为人提供支付服务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往来,且对交易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属于帮信罪中的提供支付结算。比如商家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正常的支付渠道服务。
2.未实质参与支付流转:若仅提供了支付账户,但未对资金的流转、结算等关键环节进行操作或控制,也未从中获利,难以认定为提供支付结算。
3.小额、偶然协助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偶尔为他人提供支付协助,涉及金额极小,且没有对犯罪活动起到实质性帮助,也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提供支付结算行为。
当探讨帮信罪在什么情况不认定结算时,要明确除了正文提及的情况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会影响认定。比如,若行为人确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帮助犯罪活动进行结算,且没有主观故意,可能不被认定。又或者,结算行为是在完全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比如被胁迫等,也不应认定其构成帮信罪中关于结算的情形。对于帮信罪中结算认定存疑,或者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朋友,若想深入了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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