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被羁押的审查逮捕期限是多久
未被羁押的审查逮捕期限通常为七日。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逮捕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此期限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送达检察机关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会对案件的证据、犯罪事实等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不符合条件,则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未被羁押案件审查逮捕期限计算有何法律规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在十五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这里的期限自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等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在该期限内,检察院需全面审查案件,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若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若不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此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防止对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限制,平衡司法效率与保障人权。
三、未被羁押审查逮捕期限规定有哪些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有特别规定。
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四个月。
这些期限规定旨在保障诉讼效率,确保司法程序及时推进,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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