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医疗纠纷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是患者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二是受到损害的事实;三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但在特定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等承担举证责任。需注意,具体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会依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二、民法典中医疗事故如何处置
根据《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置如下:
及时通知与抢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的损害,并及时通知患者或其近亲属。对患者要积极实施抢救。
病历资料封存与启封:医患双方可共同对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尸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鉴定与赔偿:双方可协商解决赔偿等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依鉴定结论确定责任,医疗机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中医患纠纷举证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1.医患纠纷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担责,要举证就诊和受损害事实,如用病历、检查报告证明就诊,伤残鉴定证明损害。
2.特殊情况,患者若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否则担责。
3.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要证明使用相关产品并受损害,医疗机构、生产者等需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抗辩事由举证。
建议患者就医时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遇到纠纷及时进行鉴定。医疗机构应规范诊疗行为,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出现纠纷积极自证。生产者要保证产品质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无缺陷。
在民法典中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患者只需对到医疗机构就医、受到损害等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则需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非绝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因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引发的纠纷,生产者、销售者同样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您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情形,像不同类型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细微差别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此问题的更多规定,帮您明晰自身权益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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