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不予立案条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不予立案的条件通常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如,只是偶尔的轻微争吵、打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可不予立案。还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予立案。另外,如果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也不予立案,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判断是否不予立案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二、寻衅滋事罪哪些情形下可不予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在以下情形可不予起诉:
法定不起诉: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行为人是初犯,案发后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寻衅滋事行为本身危害较小等情况。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寻衅滋事罪不予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寻衅滋事罪不予起诉分以下情况:
法定不起诉: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应当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初犯且寻衅滋事行为危害较小、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探讨寻衅滋事罪的不予立案条件是什么时,我们了解到多种因素会影响立案与否。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若您对寻衅滋事罪的不予立案条件仍有疑问,例如对于具体怎样界定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在不同情形下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等问题。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全面剖析相关法律要点,为您解惑,让您清晰掌握寻衅滋事罪不予立案的具体条件及相关法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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