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证据由谁提供
1.刑事诉讼中证据提供主体依案件类型不同而有差异。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它要收集各类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侦查所得证据也是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依据。自诉案件里,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然可能败诉。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承担自证无罪责任,但在法律特别规定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嫌疑人要说明财产来源合法性。
3.建议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公诉案件中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自诉人应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可借助律师等专业力量。对于特殊罪名中嫌疑人的举证,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规范举证程序,保证司法公平。
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需遵循法定程序。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刑事诉讼中辩护证据该谁收集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证据的收集主体多样。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自行收集辩护证据。他们对案件情况最为了解,可通过自己的方式收集能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
其次,辩护人也是重要的收集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复制上述材料。同时,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当探讨诉讼证据由谁提供时,除了明确不同类型诉讼中证据提供主体的基本规则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而在刑事诉讼里,即便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有权收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此外,行政诉讼中,若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若你对诉讼证据提供的特殊情形、证据收集的程序要求等相关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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