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什么要求
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要求: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能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嫌疑人因无处可去而影响案件处理。
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此类犯罪性质较为严重,在住处执行可能会给侦查工作带来阻碍,指定居所能更好地保障侦查活动的开展。
③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这些情形充分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体现了人文关怀。
二、指定监视居住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要求有哪些
指定监视居住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需满足一定要求。
从案件范围看,适用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从适用条件讲,要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同时,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要保证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休息条件。并且,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要进行监督。
三、指定监视居住中律师会见有何法律要求
在指定监视居住案件中,律师会见的法律要求如下:
一般案件:对于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或执行机关应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或执行机关。若未经许可,不得会见。
律师会见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见场所规定,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
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着严格要求。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却存在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定情形。其次,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如犯罪涉及国家秘密不宜羁押等。这些条件旨在平衡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适用。倘若你对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具体判断、不同情形的界定范围等还有疑问,别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读,让你对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更清晰准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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