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必须移送吗
关于受贿罪是否须进行移送,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的来说,若证据确实可靠、犯罪事实明确无疑,则通常需要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集中处理。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形式,其行为将对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以及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执法与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所发现的受贿罪线索及证据,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评估。若经评估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将此类案件移交至司法机关进行深入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受贿罪必须是国家人员吗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受贿犯罪的实施主体并不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国家公职人员同样有可能触犯受贿罪。具体而言,如在商业活动中,具备特定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相关法规,收取各类名目的回扣及手续费,并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将按照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进行裁量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三、受贿罪必须有行贿方吗
在受贿案中,并不必然需要明确的行贿方。
然而,受贿罪的成立关键在于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给予的财务,并为他人谋求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受贿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利益,而并无明确的行贿者主动赠送财物的现象,例如通过暗示、刁难等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提供财物或利益。
然而,从整体上看,绝大部分的受贿案件中都存在着行贿方的身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移送需视情况而定,证据确凿、犯罪清晰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罪行危害社会公正与公共利益,相关部门严审线索证据,达刑事标准即移交,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平正义及公民权益,深入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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