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算什么羁押
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羁押范畴。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强制性手段,授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被正式拘禁的状态下,完整地等待法庭最终判决的权利。在享受到取保候审权的这段时期内,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应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对个人自由权益的限制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还被公安局传召怎么处理
在经过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若仍受公安部门召唤,请务必立即与之取得联系并尽快到场配合调查。对于已被法院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条例:(1)未经相关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县城;(2)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的话,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相关执行机构进行报备;(3)遇到关于传唤的通知,应无条件地积极配合;(4)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作证进行干扰;(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是故意提供虚假情报误导警方及司法机构的调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非羁押措施,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被拘禁下等待判决。期间需遵守规定,如担保或保证金,确保随时接受传唤出庭。此举旨在保障诉讼程序顺畅,减轻自由权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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