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几次构成犯罪行为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仅凭反复出现的频率来作出判断,而应当从行为的实质属性、情节发展状况、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审视和考察。
总体而言,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对社会秩序整体造成了重大损害时,才可能被判定为犯罪。
所谓的"多次”,一般认为是超过三次(含三次)的情况。
但是,即使"次数”尚未达到三次,如果这种行为表现出的恶劣情节或造成的严重恶果在其他领域体现,那么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如:不分青红皂白地对他人进行肆意殴打;
随意性地对他人进行追赶、截停、辱骂以及恐吓,且情节恶劣;
恣意占有或破坏公共财产;
在公众场合哄闹喧哗,使公共秩序陷入极度混乱状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判断寻衅滋事行为是否犯罪不能仅看出现频率,要从实质属性、情节、负面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多次实施且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可能犯罪,“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但不到三次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也可能,如随意殴打他人、追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强占破坏公共财产、公众场合哄闹致公共秩序混乱等。
二、寻衅滋事几人构成
若一人行径符合寻衅滋事行为之特性,则无论其参与人数多少,皆可被视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行。
寻衅滋事作为一种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聚集多人进行暴力斗殴、非法追赶、拦截他人、强行夺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物品、肆意破坏或侵占公共或私人资产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几种类型
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未经许可或明示原因而进行殴打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会被视为违法;其次,持续地追逐、阻挡、侮辱以及恐吓他人的行径,如果情节严重也将构成犯罪;除此之外,强行取得和规定以外的财产或者随意破坏、占用公共及私人财产的行为,若情节严重也将受到法律制裁;最后,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如商场、火车站等场所,因不当行为引起群众骚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对上述“情节严重”与“行为恶劣”的判断,需全面衡量涉及的行为形式、方法、结果等多重层面。
判断寻衅滋事行为是否犯罪不能仅看出现频率,要从实质属性、情节、负面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多次实施且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可能犯罪,“多次”一般指三次及以上,但不到三次若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也可能,如随意殴打他人、追截辱骂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强占破坏公共财产、公众场合哄闹致公共秩序混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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