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后是否自动解除执行
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显示,其整个执行流程并无自动解除功能。一旦取保候审的期限结束,负有相关执行权力的机构应当在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随后,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裁决。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二、取保候审快到期该如何处理
当取保候审期限行将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以正式文书形式通知做出决定的机关。
该机关有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取保候审予以解除或采取其他更具约束性的法律手段进行干预。
上述决策亦需以书面方式于期限届满前提交执行机关。
当执行机关收悉来自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之后,必须严格按照决定执行,并且实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执行过程。
同时间隔,被取保候审者在整个过程中若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亦未蓄意再次犯事,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操作中,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须恪守职责,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并务必以书面方式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构有义务即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宣告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他(她)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后不还钱行吗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与偿还债务事件并无明确的直接关联性。然而,倘若您提及的"还钱"问题涉及到民事责任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事宜,便不能忽视相关义务的履行。就民事责任而言,您的债权人享有通过法律途径向您追索欠款的权利;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事件中,全力以赴地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则成为法院在量刑时将不得不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若未能正确履行赔偿义务,将会对您承受的刑事判决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可导致无法获得减轻刑事责任的待遇。综上所述,具体状况应当依实际而定,我们强烈建议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自身应承担的义务。
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显示,其整个执行流程并无自动解除功能。一旦取保候审的期限结束,负有相关执行权力的机构应当在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随后,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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