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是否自诉
在一般的情况下,非法拘禁犯罪往往会被定性为公诉案件;
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之下,它也有可能以自诉案件的形式进行处理。通常来说,对于此类违法行为,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然后再交由检察院提出公诉。但是,若检察院未能启动公诉程序,同时,被害人手中有足够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侵犯了其人身权益,且此种行为已经达到了应受刑事追责的程度,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却未对此类刑事责任进行追究,此时被害人便有权将此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以自诉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非法拘禁通常作为公诉案件,但特殊情况下可转为自诉。一般由公安立案、检察院公诉。若公诉未启动,且被害人有确凿证据证明侵权并应受刑事追究,而公安或检察院未追究,被害人可向法院自诉解决。
二、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一般是怎样的
1.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就犯罪客观层面而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求具备以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需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旨在任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再次,行为人需要对其行为导致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后果负责;
最后,行为人必须采取诸如捆绑、关押、禁闭等方式来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3.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但也可能涉及到无权行使拘禁权力的人员以及有权行使拘禁权力却滥用职权的人员这两类非法拘禁行为。
4.从犯罪主观角度来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而过失则不能构成该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是故意还是过失
非法拘禁犯罪在主客观层面上皆表现为故意实施,且具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强烈意图。“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身的行为将会导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后果,并对此持有积极追求或放任其发展的心理状态。要使得该罪名得以确立,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不可仅因过失而导致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状况,通常情况下不应判定为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判断,需全面考虑拘禁行为的具体方式、持续时间以及情节等多重因素。然而,无论何种情形,主观故意这一重要元素始终是认定此类犯罪的关键性条件之一。
非法拘禁通常作为公诉案件,但特殊情况下可转为自诉。一般由公安立案、检察院公诉。若公诉未启动,且被害人有确凿证据证明侵权并应受刑事追究,而公安或检察院未追究,被害人可向法院自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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