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多次如何认定
就寻衅滋事罪而言,其中所述的“多次”一般来说是指在两年内犯下的此类犯行多达三次以上。这种多次犯罪的现象说明行凶者具有深远的道德沦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多次”的判定应该充分结合到多个因素,例如这些行为之间的时长间隔、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的轻重等等,做出全面且准确的判断和决定。换言之,即使不满三次的犯行,如果其间发生的时长间隔较短、犯法性质十分恶劣并且情节极为严重的话,同样有可能会被视作属于“多次”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寻衅滋事罪中“多次”常指两年内三次及以上犯行,反映行为人道德沦丧,社会危害大。司法实践中,“多次”判定需综合考虑时长间隔、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即便不足三次,若间隔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亦可能认定为“多次”。
二、寻衅滋事罪判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乃是指行为人无端惹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对他人进行肆意殴打、持续骚扰,或者任意损毁、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亦或是在公共场所任意制造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之举。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倘若存在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构成重大破坏,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者;
(3)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若行为人纠集多人实施上述行为超过一次,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可能会被课以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冒犯性的滋事罪,通常是指那些在公众场合无缘无故地制造麻烦、引起骚动乃至打伤他人、挑拨是非、恣意妄为、作出暴力行为、毁损公物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等不当行为。我们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方法来对这种罪行做出准确的判定:首先,运用要素分析法,即细致地评判这些行为是否严格满足该罪行的所有构成要件;其次,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例如听取目击者的证词、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最后,根据这些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看它们是否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事例,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寻衅滋事罪中“多次”常指两年内三次及以上犯行,反映行为人道德沦丧,社会危害大。司法实践中,“多次”判定需综合考虑时长间隔、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即便不足三次,若间隔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亦可能认定为“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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