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做精神病鉴定的报捕期限是多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犯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这段时间并不被视为有效的办案期限。这一政策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从而确保了所有或犯罪嫌疑人人的基本权利得以依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对犯罪嫌犯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此举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政策安排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严谨与公正。
二、刑事拘留14天放人属于什么情况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拘留十四天是否能够得到释放,这个的确切答案难以预知。
因为只有在警方错误地将无辜者逮捕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获得释放。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非一种惩罚手段,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在实施了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有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逮捕和审判,但也有可能会被批准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被刑事拘留律师去几次
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与被羁押人会见的频率并没有明文规定的上限。通常情况下,律师会依据事件的具体情节及当事人的实际需要,灵活地安排合适的会见频率。总体上来说,在事件的侦查阶段,为及时掌握和解读相关信息、为当事人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平抑当事人的心理波动等方面考虑,律师可能会频繁进行会见。而若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案情、关键性的证据尚未得到确认或当事人又有新的情况需要与其进行交流沟通时,会见的频次则可能随之上升。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次的会见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规范,确保每次的见面都是合法有效的,符合司法程序的各项要求。最后的会见次数,将主要受到事件进程、当事人现状以及律师的策略规划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对犯罪嫌犯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此举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障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这样的政策安排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严谨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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