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股票需要确认是不是婚姻之前的还是夫妻存续之后的,如果是之前的,股票收益就是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股票收益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股票价值增长的部分实际上是否被判定为某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需要视特定情形进行区分判断。
如若在婚前购入股票之后长期以来并无任何操作经营所带来的股票价值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应该被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算作是该夫妻一方的合法财富;
然而,若是在购买股票之后,管理者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积极操作,或者是用婚后共用财产进行了额外补充投资,那么这类行为应当被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私人持有的股票问题,它的归属需要明确判定其为婚前财产或是婚后共同财产。若该股票为婚前购置,则其产生的收益便可视为个人所有;然而,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的股票,那么其所带来的收益就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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