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全权负责抚养,那么另一方则需承担相应比例或全额的抚养费。
关于费用支付的具体金额及履行期限的长短,应通过双方协商予以确定;
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应遵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其需要的情况下,可寻求任何父母一方提供超过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资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怎么确定
关于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具有稳定收入来源者而言,抚养费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特定比例进行支付,通常占比在20%-30%之间。
倘若需要承担两位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则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其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的固定收入,那么抚养费的金额则可以根据其该年度的总收入或者行业内的平均收入水平,参照上述规定的比率来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离婚案件中,若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一方作为其监护人负责直接的抚养义务,而另一方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协定过程中的金额与期限等事宜,双方可以充分沟通进行商议;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相关司法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裁断解决。当然,无论协商结果还是最终裁定都不是无法改变的。在特殊情况下,子女有权随时向其父母双方请求合理数额的额外支持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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