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监护人变更程序
具体程序是: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
二、其他有监护权的人为精神病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三、法官裁判变更。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精神病监护人是指什么人
在确定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时,可优先考虑以下人士:
第一,长期共处且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
其次为亲身父母亲;
再次为已经成年能独立决策的直系子女;
此外还包括其他平辈的近亲属;以及通过得到精神病人所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的街道居委会、乡村村委会许可并知情表示支持的其他关系亲密的亲戚和朋友。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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