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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条件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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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3 · 1859人看过
导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若有意成为取保候审判保人选,其应具备如下条件:首先是与涉案事件无直接关联;其次须拥有实际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再次需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身心自由未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最后则需要在社会上居有稳定的住所并具有可靠的生活来源。
取保候审担保人条件包括什么

一、取保候审担保人条件包括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若有意成为取保候审判保人选,其应具备如下条件:首先是与涉案事件无直接关联;

其次须拥有实际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再次需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身心自由未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最后则需要在社会上居有稳定的住所并具有可靠的生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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