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房产证加名,离婚时如何分配
如双方能通过合约方式商定分配比例,原则上应遵循一人一半的规定;
若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可以诉诸于法律审判而获得解决。
在结婚前由男方个人购买的物业,婚后更名为女方的名下,此举便被视为财产方面的赠与行为,自双方办理了相关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之后,该房产即转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后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富或物品,如无特别约定,皆属于夫妇之间共同所有。因此,即使在婚后购房过程中,房产证仅登记了某一方的姓名,该房屋通常仍会被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该规则亦有所例外。例如,若房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房产证记录了出资较多的一方子女之名下,此时,该房产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付出相对较少一方的私人财产。
再者,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有一方提前支付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购房款项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此笔资金系其自有积蓄,即便房产证仅标记其本人姓名,该房产仍有可能归类为该方的个人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强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即若婚前由男方独立购买,且在婚后女方有权将其姓名加入共同持有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所有权证明文件上,那么此种情况则应被理解为男方自愿做出的赠予行为,从而导致该房产转变为夫妇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一旦存在所有者双方就资产分配问题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可能,原则上会遵守一人均分拥有一半权益的做法;而当截至目前都未能形成明确的协议时,任何可能出现的纠纷均可以借助法律管道寻求公正和妥善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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