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在保管合同之中,作为保管方所承担的首要义务便是务必妥善保管托管之物。
履行此项义务时,保管方必须尽其所能以确保保管物的安全与完整。
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达成保存地点或方式的协议。
除非在紧急状况下,或是为了保护寄存方的权益,保管方无权私自变更保存地点或方式。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有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首先是在保管期限届满后,依法享有领取保管物的权力;
其次,对于没有明确设定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具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法定权益;
最后,当保管人由于个人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保管物被毁损或者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寄存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向保管人提出索赔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在保管合同之中,作为保管方所承担的首要义务便是务必妥善保管托管之物。
履行此项义务时,保管方必须尽其所能以确保保管物的安全与完整。
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达成保存地点或方式的协议。
除非在紧急状况下,或是为了保护寄存方的权益,保管方无权私自变更保存地点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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