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证罪与诬告罪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二者的差异之处在于:
(1)不幸的是,前者涉及的主体擅为特定,换言之,仅仅局限于某种特定情形;
然而,后者所牵涉的主体却更广泛,即我们都知道的普通主体。
(2)据我们了解,当案件被提交侦查或审理时,前者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
相反,后者的实施行为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甚至可以说是引发此案件调查的根本原因。
(3)更为细化的来说,前者主要是通过作假证明、研究鉴定、制作记录或翻译等手段进行操作;
然而,后者的做法,本质上却是对案件进行虚报。
(4)进一步观察,前者通常只在个别与案件有着密切关联的情节上,提供有关虚假陈述;
反之,后者的行为不仅涉及到了少数情节,而且建构起了整个犯罪的事实。
(5)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都是险恶的手段,但前者的目的却分为两种可能:
其一,就是诬陷、侵害他人权益;
其二,也可能是为了进行包庇罪行。
相比之下,后者的唯一目的便是将无辜者陷入刑事困境。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伪证罪与诬告罪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差异之处在于:
(1)不幸的是,前者涉及的主体擅为特定,换言之,仅仅局限于某种特定情形;
然而,后者所牵涉的主体却更广泛,即我们都知道的普通主体。
(2)据我们了解,当案件被提交侦查或审理时,前者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
相反,后者的实施行为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甚至可以说是引发此案件调查的根本原因。
(3)更为细化的来说,前者主要是通过作假证明、研究鉴定、制作记录或翻译等手段进行操作;
然而,后者的做法,本质上却是对案件进行虚报。
(4)进一步观察,前者通常只在个别与案件有着密切关联的情节上,提供有关虚假陈述;
反之,后者的行为不仅涉及到了少数情节,而且建构起了整个犯罪的事实。
(5)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都是险恶的手段,但前者的目的却分为两种可能:
其一,就是诬陷、侵害他人权益;
其二,也可能是为了进行包庇罪行。
相比之下,后者的唯一目的便是将无辜者陷入刑事困境。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的差异之处在于:
(1)不幸的是,前者涉及的主体擅为特定,换言之,仅仅局限于某种特定情形;
然而,后者所牵涉的主体却更广泛,即我们都知道的普通主体。
(2)据我们了解,当案件被提交侦查或审理时,前者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
相反,后者的实施行为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甚至可以说是引发此案件调查的根本原因。
(3)更为细化的来说,前者主要是通过作假证明、研究鉴定、制作记录或翻译等手段进行操作;
然而,后者的做法,本质上却是对案件进行虚报。
(4)进一步观察,前者通常只在个别与案件有着密切关联的情节上,提供有关虚假陈述;
反之,后者的行为不仅涉及到了少数情节,而且建构起了整个犯罪的事实。
(5)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都是险恶的手段,但前者的目的却分为两种可能:
其一,就是诬陷、侵害他人权益;
其二,也可能是为了进行包庇罪行。
相比之下,后者的唯一目的便是将无辜者陷入刑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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