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养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需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既能够以个人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身心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士;
2.年龄方面需要满足年满三十五周岁的要求。
不过对于领养孤儿或者是残疾儿童来说,并不受此条件的制约。
而如果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话,这一条同样不适用于他们。
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应在上限为四十周岁之上;
然而,若收养的是第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子女,则不受此类限制。
3.需不具有生育子女的能力。
但对于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来讲,这条规定可以暂不考虑在内。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形在此条件下同样适用。
另外,对于华侨而言,收养第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子女亦不受年龄上限的限制。
或者说,即使已经拥有一个孩子,但是如果这个孩子存在精神疾病或其他重症,预计未来将无法承担起赡养养父/母义务的情况下,也是允许再收养一个健康的小孩的。
4.必须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例如拥有稳定的职业或是可信赖的经济来源,能够妥善照料被收养人的日常生活,并且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经济支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材料
为了成功收养小孩,您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法定文件资料:
首先是由双方合法签署的收养协议;
其次是您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及户口本),同时还需要附上您填写的详细的收养申请书,内容涉及您个人的婚姻状况、有无生育子女以及是否具备抚养与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此外,所有这些文件都必须由您亲自携带并递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需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既能够以个人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身心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士;
2.年龄方面需要满足年满三十五周岁的要求。
不过对于领养孤儿或者是残疾儿童来说,并不受此条件的制约。
而如果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话,这一条同样不适用于他们。
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应在上限为四十周岁之上;
然而,若收养的是第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子女,则不受此类限制。
3.需不具有生育子女的能力。
但对于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来讲,这条规定可以暂不考虑在内。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形在此条件下同样适用。
另外,对于华侨而言,收养第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子女亦不受年龄上限的限制。
或者说,即使已经拥有一个孩子,但是如果这个孩子存在精神疾病或其他重症,预计未来将无法承担起赡养养父/母义务的情况下,也是允许再收养一个健康的小孩的。
4.必须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例如拥有稳定的职业或是可信赖的经济来源,能够妥善照料被收养人的日常生活,并且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经济支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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