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未经公证,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关于结婚前之个人财产问题:
首先,如男女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各自对婚前所拥有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享之情形下,即便缺乏公正程序之见证,此份财产分配协议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离婚之时,这些财产亦可依法进行分割。
再者,若双方未就婚前财产事宜作出明确约定的话,任一方在结婚之前所积累之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当面临离婚时,这些财产将毋须予以分割。
至于双方婚后之共同财产:
皆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兼顾考虑抚育子女以及保护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总体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财产未公证是如何分割
未曾经过公证的婚前财务在离婚裁决的过程中,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分割,这是由于婚前财务本质上应被视为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夫妇在决定离婚之际,并不需要对彼此的个人财物进行划分,另一方亦无法基于此权利提出主张;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诸如此类个人财务亦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变为共同拥有的资产,除非男女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表示在婚前财务将成为共同全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结婚前之个人财产问题:
首先,如男女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各自对婚前所拥有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享之情形下,即便缺乏公正程序之见证,此份财产分配协议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离婚之时,这些财产亦可依法进行分割。
再者,若双方未就婚前财产事宜作出明确约定的话,任一方在结婚之前所积累之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当面临离婚时,这些财产将毋须予以分割。
至于双方婚后之共同财产:
皆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状况,兼顾考虑抚育子女以及保护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总体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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