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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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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7 · 2168人看过
导读: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证明被告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方面所需的证据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要提供足以证明被告主观上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进而进行出卖儿童的犯罪行为的证据;

其次,需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被告实际实施了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或使用暴力、威胁或麻醉手段,以及捆绑儿童,盗窃婴幼儿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再者,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拐卖的对象必须是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还需提供能够证明被告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界限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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